為解決強積金行政管理費收費過高的問題,可透過以下7種方案解決:(1) 加強競爭減低收費;(2) 成立由政府或非牟利組織的信託人;(3) 由政府代為選擇行政費較低的產品;(4) 立法規管收費;(5) 透過優化各項行政措施減少行政成本;(6) 減少戶口數目;(7) 中央處理行政工作。
為解決市民未必有能力選擇最合適基金產品的問題,可透過設立預設選項及簡化投資選項來處理。
由於強積金為個人儲蓄制度,低薪工人的在職貧窮問題將延續至退休之後,而未有參與勞動市場的人士,更因沒有供款而得不到保障。海外對此問題的的其中一個解決方案,是政府給予低收入人士供款補助或對累計儲蓄較少的成員提供補貼。
現時強積金以一筆過形式支付。一般情況下,市民在65歲退休時方可提取所有累算儲蓄。這不但加深長壽風險,儲蓄亦容易受到他人挪用、個人投資失利等影響。
解決此問題的有效方法,是推行分階段提取款項或年金計劃。
強積金在香港只推行約十多年,制度尚未能成熟,以至大部份長者都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或只有短暫的參與年期,此問題並不能單靠強積金制度的改革來解決。
要解決現時嚴重的長者貧窮問題,必須建立更健全的公共退休制度,而香港不論進行強積金或公共退休制度的改革,都必須對不同支柱在不同時間所發揮的作用,作整體考慮。
現時僱主如遣散員工,當中遣散費用可與相關組織的強積金供款相抵銷。如員工多次被遣散,其強積金戶口所得的權益便將大為減少。現時有民間團體提出,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取消現時遣散費與強積金互相抵銷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