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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最低回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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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3
為減市民個人承受投資波動帶來的風險,部份國家會設立投資回報的保障制度,要求基金受託人把部份供款留在儲備(或購買保險) ,當投資回報不達最低標準時,則由該部份的資金補足,亦有部份國家在基金達不到最低標準時,政府會補貼差額。
現時香港強積金制度的保證基金事實上亦有最低回報保證制度,保障市民的供款可得到最低的基本回報,然而其他類別的基金則沒有最低回報制度。
要達到投資回報的最低保障,受託人必須把部份供款用於為計劃購買保險(或撥作儲備) ,因此這些計劃一般的行政費會較高。根據國際退休金監察組織所研究的報告,在20個納入為研究對象的國家中,有4個國家有推行最低回報的保障制度,而此4國的基金收費亦處於遍高水平。此外,亦有意見指出,基金受託人為達至最低回報水平,會傾向作出風險較低但回報亦較低的投資策略,影響長遠回報。
資料來源: Countries with Private 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Pension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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