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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管收費

22
7
2013

有意見提出政府可對強積金收費設定最高標準,即規定所有強積金的計劃,按其服務種類不同,最多只能收取法定的最高管理費。

事實上,有關制度在海外國家普遍推行。國際退休金監察組織研究推行個人專戶制度為主要退休制度的20個國家中,有14個有不同程度的最高收費限制,當中有7個國家對供款及對資產都有最高收費限制[1],有2個限制因應資產而收取的最高行政管理費,有5個只限制因應供款而收取的行政管理費。

研究報告指出,對設立與供款相關的最高行政管理費的國家,制度並無帶來顯著的減費效果,但對設立與資產相關的最高行政費的國家,行政管理費的水平則普遍較低。

然而有論者認為,劃一收費可能會使信託人選用質素較低或靈活性較少的產品以節省成本,最終未必對市民有利。

表二現時有設立最高行政費而推行個人專戶制的國家

國家

供款掛鈎的最高行政費

資產掛鈎的最高行政費

波利維亞

5

0. 2285

保加利亞

5

1

加倫比亞

27.82

 

加斯達尼加

4

 

克羅地亞

0.8

0. 95

多米尼加

5.88

 

剎爾亞多

12.855

 

以色列

 

0. 5

馬期頓

 

有最高限額(數額不明)

墨西哥

25年行政費平均數

 

波蘭

 

0.54

塞爾維亞

3

2

斯洛伐克

1

0.78

土耳其

8

3.65

資料來源: Fees in Individual Account Pension Systems (OECD)



[1] 香港的強積金制度一般只因應資產收取行政費,但在海外地區一般同時因應資產及供款收取行政費,因此如只限制因應資產而收取的行政費,受託人理論上仍可提高與供款相關的行政費以彌補損失,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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